1、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请在( )打“√”,否打“×”) (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 (2)属孤老家庭( );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 (5)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 (8)属于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9)属于离婚妇女( ); (10)属于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 ); (11)属于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 (12)属于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 (13)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 ); (14)属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 2、属在2013年4月12日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前(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家庭。( ) 3、是否属烈士遗属家庭。( ) 4、是否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 5、是否转业军人。( ) 备注: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是指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家庭,此项打“√”的需填写“持有三证及优抚证情况”。 2.属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此项打“√”的需填写“持有其他证件、证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