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今)是我单位职工。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资性收入合计 元。具体明细如下:
本单位为:□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社会团体
□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私人雇主 □其他(请在“□”划“√”)
本证明完全真实,本单位同意将其作为企业诚信信息系统的诚信记录,如有虚假,愿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全部后果。
经办人(签字):
单 位(签章):
单位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工资性收入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本收入证明时间段根据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住房保障为申请之月前12个月;
(2)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为申请日前6个月;
(3)医疗救助为申请日前12个月;
(4)其他社会救助为申请日的上一年度12个月。
3、如有一次性收入(包括一次性补发、年终奖金、偶然所得及其它一次性收入)的,请在明细表备注栏予以备注,同时注明补发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