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
穗番援民字[xxxx]第xxx号
xxx :
你于xxxx年 xx月 xx日向本机构提出的 一案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番禺区司法局申请复查。
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公章)
xxx年xx月xx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本机构,一份交受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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