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办结时限
无
实施主体
番禺区司法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文号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号
第五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8-06-01
条款内容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复议
部门: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