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9592X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的“2023-2025小谷围岛市政环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113-2023-05135、采购时间:2023年8月14日)存在以下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事项:
一、评审因素“企业荣誉”设置“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企业荣誉证书,每项得2分,最高得8分”的评审标准,未明确企业荣誉证书与项目的关联性,亦未在采购需求中作出相关要求。
二、评审因素“机械设备保障能力”设置“投标人拟为本项目实施设备的机械设备配置要求,承诺全部自有的得5分;承诺部分自有或租赁得2分;其他情况得0分。”的评审标准。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2023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及其被查单位意见、相关项目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上述事项一和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事项二同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对于事项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取证阶段提供了相关材料,说明该项评审因素是根据需求调查情况而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违法事项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事项二,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八条,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八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程度属于较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