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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番财采函【2023】19号)

来源:番禺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15:38: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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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番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GX70L

  二、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你单位代理的“番禺区重点项目交通影响评估”(项目编号:GGP01F21093995)项目,评审因素“企业认证”设置涉及投标供应商的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证书”要求,不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政检查通知书》(番财监〔2023〕48 号)、检查工作底稿、《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征求<广州番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政府采购执业情况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及其被查单位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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