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部门:由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受理。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办理。
(三)收费标准:免费。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变更的;
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
具体换领事项:
(一)受理部门: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由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受理。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办理。属有效期满换证的可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办理换证手续。
(三)收费标准。经国家财政部核准,居民身份证换领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需缴纳工本费40元。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具体补领事项:
(一)受理部门:由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受理。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办理。
(三)收费标准:经国家财政部核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需缴纳工本费40元。
四、领取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按《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到相应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设有居民身份证发证业务的派出所)领取证件(属换领的须交回旧居民身份证、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各区受理地点和办公时间
详见“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中的政务服务--“户政”--资讯服务--服务事项--《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点一览表》。
六、注意事项
(一)对于十六周岁及以上人员,2年内在本市再次到办证窗口申办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书面提交其承诺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承诺书。
(三)大部分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政务中心)、派出所的办证窗口实行“先预约,再办理”的措施,其它办证点暂实行“预约优先”的排队规则(详见广州金盾网或微信“广州公安”中的“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平台”)。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居民身份证自助办证机办理:①本市年满16周岁以上户籍居民;②可办理的业务类型为:证件有效期满换领、证件损坏换领、证件遗失补领。
(五)在申办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同时在办证窗口办理或“粤省事”小程序网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咨询电话:020-12345,投诉电话:02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