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象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领办法
前往外省、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的,先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上加具单位审核意见: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加具意见后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到所属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
四、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边境通行证》免收工本费。
六、不予受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七、受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先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再由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签发);南沙区户籍的到南沙街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咨询电话:020-12345,投诉电话:020-12345。
八、需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地区名录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
2、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
3、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4、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
6、伊犁地区:霍城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
7、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
8、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
9、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二)西藏自治区
1、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
2、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
3、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
4、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