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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5〕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12 10:38: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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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5〕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23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东村、傍江西村、新桥村、石碁镇雁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34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番禺区仲元中学第二校区周边道路(傍雁路改造)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大龙街道傍江东村、傍江西村、新桥村,石碁镇雁洲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1.8348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0.4363公顷(其中耕地0.1135公顷、林地0.1379公顷、草地0.15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3公顷)、建设用地1.3985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及各村的征地情况如下:

被征地

村集体

征地

面积

其中经批复的地类(单位:公顷)

农用地

其中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2661

0.2661

0

0

0.1775

0.0164

0.0722

0

0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6155

0.6155

0.2030

0.0008

0.1013

0.1419

0.1685

0

0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新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4701

0.3832

0.1507

0.0377

0

0

0.1948

0.0643

0.0226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雁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0.4831

0.4831

0.0235

0

0

0

0.4596

0

0

合计

1.8348

1.7479

0.3772

0.0385

0.2788

0.1583

0.8951

0.0643

0.0226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集体

征地补偿(单位:万元)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119.7450

0

货币

不涉及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76.9750

0

货币

不涉及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新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11.5450

20.1750

货币

不涉及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雁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17.3950

36.2325

货币

不涉及

合计

825.6600

56.4075

/

/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村集体

穗人社审字〔2024〕247号、穗人社审字〔2024〕248号

已预存征地社保费(单位:万元)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13.18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傍江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30.47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新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78.12‬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雁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3.92

合计

145.69‬

  备注:1.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或按实际评估补偿的有关规定补偿进行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征地社保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的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4.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由属地镇街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属地镇街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支付给农户。

  5.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2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2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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