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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1〕5号)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01 16:55: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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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1〕43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15.268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新造镇曾边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3.4626公顷(折合约201.9390亩),其中水浇地4.4187公顷(折合约66.2805亩),养殖水面0.6249公顷(折合约9.3735亩),建设用地8.4190公顷(折合约126.2850亩)。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8055公顷(折合约27.0825亩),其中水浇地1.8054公顷(折合约27.0810亩),养殖水面0.0001公顷(折合约0.00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4.4187

225.0000

994.2075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6249

225.0000

140.6025

建设用地

8.4190

225.0000

1894.2750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4.4187

225.0000

994.2075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6249

225.0000

140.6025

建设用地

8.4190

225.0000

1894.2750

根据广东省批复的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番禺区共划分一个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30万元/亩(4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225万元/公顷)。番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均按30万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上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6058.1700万元。

青苗补助费


1007.8575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7066.0275万元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1.8054

225.0000

406.215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0001

225.0000

0.0225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1.8054

225.0000

406.215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0.0001

225.0000

0.0225

根据广东省批复的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番禺区共划分一个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30万元/亩(4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225万元/公顷)。番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均按30万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合计812.4750万元。

青苗补助费


1.05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813.525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分别由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新造镇曾边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1〕4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穗府番征〔2021〕5号附图.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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