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南沙区分局:
我市上报的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广州段)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委)〔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指导相关单位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开展征地补偿工作,并开展批后实施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粤征审〔2020〕30号、粤征审〔2021〕18号)。
二、请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番禺区石楼镇沙南村,南沙区榄核镇新涌、合沙、大生、雁沙村,大岗镇高沙村,东涌镇马克、鱼窝头、沙头堡村的留用地安置;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在广州市南沙区200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05〕218号)中落实解决。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