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4〕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03 17:12:07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4〕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32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化龙镇莘汀村、柏堂村、东南村、水门村、塘头村、复甦村、明经村,石楼镇胜洲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65.869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用地〔南大干线(新化快速路至莲花大道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化龙镇莘汀村、柏堂村、东南村、水门村、塘头村、复甦村、明经村,石楼镇胜洲村、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65.8691公顷,现状为用地4.2673公顷(其中耕地1.4590公顷、园地1.3856公顷、林地0.1349公顷、草地0.3544公顷、其他农用地0.9334公顷),建设用地61.5771公顷、未利用地0.0247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为农用地62.7742公顷(其中耕地29.9993公顷、园地10.9010公顷、林地1.8184公顷、草地1.6645公顷、其他农用地18.3910公顷)、建设用地1.7725公顷、未利用地1.322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上述各村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9641.0950万元,其中:

  征收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0767 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34.5150万元;征收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7.0961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3193.2450万元;征收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12.3816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5571.7200万元;征收化龙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5.7059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2567.6550万元;征收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2.9657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1334.5650万元;征收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4.9616 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2232.7200万元;征收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9.7764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4399.3800万元;征收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5.4172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2437.7400万元;征收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9.1453 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4115.3850万元;征收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7.3608 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3312.3600万元;征收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9818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441.8100万元。

  2.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号)的规定执行。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 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计3930.4750万元,其中:

  征收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5.7525万元;征收化龙镇莘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532.2075万元;征收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928.6200万元;征收化龙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427.9425万元;征收化龙镇水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222.4275万元;征收化龙镇塘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372.1200万元;征收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733.2300万元;征收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406.2900万元;征收石楼镇胜洲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150.8975万元;征收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133.4609万元;征收石楼镇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17.5266万元。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2.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文件为准。

  3.社会保障安置。按《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穗人社审字〔2024〕22号)执行。

  (三)补偿款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支付给农户。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3月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23年度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3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