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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4〕1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04 17:52: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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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4〕1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50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0.505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用地〔番禺区龙漖北路(莲江路至莲花大道段)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茭塘东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0.5058公顷,现状为用地0.4836公顷(其中耕地0.1707公顷、园地0.18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1公顷)、未利用地0.0222公顷。经批复的地类为农用地0.4836公顷(其中耕地0.1707公顷、园地0.18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1公顷)、未利用地0.022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上述各村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27.6100万元,其中:

  征收石楼镇大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3031 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136.3950万元;征收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2027公顷,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共91.2150万元。

  2.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计37.9350万元,其中:

  征收石楼镇大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22.7325万元;征收石楼镇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范围内共15.2025万元。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2.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文件为准。

  3.社会保障安置。按《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粤征审〔2023〕130号)执行。

  (三)补偿款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支付给农户。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4月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5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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