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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4〕1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23 10:45: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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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4〕1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32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东乡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048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海珠湾隧道工程项目(番禺区段)]。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东乡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6.0483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1.5126公顷(其中耕地0.8489公顷、园地0.2482公顷、林地0.0251公顷、草地0.0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3208公顷)、建设用地4.5357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为农用地5.3951公顷(其中耕地4.2312公顷、园地0.4309公顷、林地0.0251公顷、草地0.0866公顷、其他农用地0.6213公顷)、建设用地0.6411公顷、未利用地0.012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东乡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2721.7350万元。

  2.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按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晓南路-广州南站连接线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20〕34号)的规定执行。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本次征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3339.9441万元。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2.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0.6048公顷。

  3.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规定,按3.3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番禺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30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五级十档计提比例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所需资金已包含在海珠湾隧道工程项目划入番禺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范围内。

  (三)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支付由所在街道与征地涉及的农户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5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珠湾隧道工程(番禺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3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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