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番征〔2024〕1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6:45:15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4〕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25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76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番禺区新造镇大沙路(滨河路-广医南路段)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农场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1.3769公顷,现状为用地0.7753公顷(其中耕地0.4061公顷、园地0.1450公顷、林地0.1539公顷、草地0.04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6016公顷。经批复的地类为农用地1.3384公顷(其中耕地0.4960公顷、园地0.3373公顷、林地0.3781公顷、草地0.06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3公顷)、建设用地0.038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村集体

征地补偿(单位:万元)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单位:人、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方式

需保障人数

征地单位已预存征地社保费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社

362.0700

60.3450

货币

不涉及

11

17.8200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农场村股份合作经社

257.5350

42.9225

货币

不涉及

5

8.1000

合计

619.6050

103.2675

/

/

16

25.9200

  备注:1.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或按实际评估补偿的有关规定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征地社保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的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4.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由属地街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属地街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

  5.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8月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2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2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2.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