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番禺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南大干线(东新高速至番禺大道)地块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山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详见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大维村、大兴村、东联村、官坑村、河村村、会江村、礼村村、猛涌村、山西村、诜村村以及植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共27.3440公顷(410.1600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1.9576公顷(29.3640亩),含耕地0.3863公顷(5.7945亩);建设用地25.3864公顷(380.7960亩)。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建设用地需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征收土地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7.2280公顷(258.4200亩),含耕地6.6327公顷(99.4905亩);建设用地10.1082公顷(151.6230亩);未利用地0.0078公顷(0.1170亩)。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
(一)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4725公顷(7.0875亩),其中农用地0.4725公顷(7.0875亩),含耕地0.0437公顷(0.6555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3431公顷(20.1465亩),其中农用地0.4645公顷(6.9675亩),含耕地0.4496公顷(6.7440亩);建设用地0.8786公顷(13.1790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7186公顷(10.7790亩),其中农用地0.7186公顷(10.7790亩),含耕地0.4279公顷(6.4185亩)。
(四)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5650公顷(23.4750亩),其中农用地1.5497公顷(23.245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153公顷(0.2295亩)。
(五)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8.5108公顷(127.6620亩),其中农用地7.7887公顷(116.8305亩),含耕地2.7451公顷(41.1765亩);建设用地0.7178公顷(10.7670亩);未利用地0.0043公顷(0.0645公顷)。
(六)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7423公顷(11.1345亩),其中农用地0.2265公顷(3.3975亩),含耕地0.1941公顷(2.9115亩);建设用地0.5158公顷(7.7370亩)。
(七)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4.3131公顷(64.6965亩),其中农用地3.9737公顷(59.6055亩),含耕地1.9244公顷(28.8660亩);建设用地0.3360公顷(5.0400亩);未利用地0.0034公顷(0.0510亩)。
(八)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3.5688公顷(53.5320亩),其中农用地0.3225公顷(4.837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3.2463公顷(48.6945亩)。
(九)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3846公顷(5.7690亩),其中农用地0.2377公顷(3.565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469公顷(2.2035亩)。
(十)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山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2.4585公顷(36.8775亩),其中农用地1.0967公顷(16.4505亩),含耕地0.6356公顷(9.5340亩);建设用地1.3617公顷(20.4255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十一)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2362公顷(3.5430亩),其中农用地0.2260公顷(3.3900亩),含耕地0.2123公顷(3.1845亩);建设用地0.0102公顷(0.1530亩)。
(十二)拟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3.0305公顷(45.4575亩),其中农用地0.1509公顷(2.263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2.8796公顷(43.194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二)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农村农民住宅补偿按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 号)或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被征地村集体核定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指标面积以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为准。
(三)社会保障安置。该地块征收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大维村、大兴村、东联村、官坑村、河村村、会江村、礼村村、猛涌村、山西村、诜村村、植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共410.1600亩,已于2021年8月1日前签订用地补偿协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即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第九条规定计提标准(即1.62万元/人),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1279人所需征地社保费2071.98万元一次性预存入我区“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相关权利人或者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支付给农户。
八、公告期限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九、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随文注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穗番府征前公〔2022〕1 、2、3、4、7号)。
十、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电话:34588020;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5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电话:34624468;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3.广州市番禺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南大干线(东新高速至番禺大道)地块一]拟征地红线图.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