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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解读

来源: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16:24: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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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一、我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

  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实现全国统筹的基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统筹面越广,统筹效率也越高,制度的互助性、共济性就越强,运行也越安全、越稳定。我省实行省级统筹后保证了各地养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较好地解决了各市结余基金分布不均衡,抚养比水平差异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问题。同时,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得到增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方便企业和职工办理社保业务。

  二、在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条件有什么规定?

  此次国家文件要求,要统一规范全省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从政策上真正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保尽保,所有参保对象都可以在依法参保后实现老有所养。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可以自愿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有关问题

  ()全国各省份的缴费比例是什么情况?

  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29个省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浙江为14%,我省为13%-14%。浙江省和福建省厦门市将于2022年1月一步到位统一到16%。

  具体见下表。

地区

省份

单位缴费

比例

地区

省份

单位缴费

比例

东部

地区

上海

16%

中部

地区

安徽

16%

辽宁

16%

湖南

16%

河北

16%

江西

16%

北京

16%

西部

地区

青海

16%

天津

16%

陕西

16%

江苏

16%

西藏

16%

海南

16%

新疆

16%

山东

16%

宁夏

16%

福建

16%

内蒙古

16%

浙江

14%

甘肃

16%

广东

13%-14%

云南

16%

中部

地区

黑龙江

16%

贵州

16%

吉林

16%

广西

16%

山西

16%

四川

16%

河南

16%

重庆

16%

湖北

16%

-

-

-

  (二)国家对我省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有什么要求

  长期以来,广东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一直低于全国其他省份。在国家降费之前,除广东和浙江外,其他省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都在20%或以上,缴费基数下限也已基本实现全省统一。2017年7月,广东实现省级统筹后,视当时费率高低状况,将广州等部分地市和省直的缴费比例统一为14%,其他地市缴费比例暂维持13%;同时通过分片区设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划分为四类片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地区,要逐步提高到60%。

  ()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有哪些具体减负措施?

  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国家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一步,全省各地要按照国家部署,完成统一缴费比例工作。我省执行的单位缴费比例长期低于国家规定,本次需要逐步予以规范。同时,考虑到部分地区企业缴费负担问题,我省将缴费基数下限统一的时间适当推迟,不至于费率、费基同时上调。我们还将采取返还失业保险费、发放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措施,适当减轻企业综合负担水平。

  考虑到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后,部分地区企业的社保缴费成本会有所增加,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厅已布置各市要研究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持续实施失业保险金返还政策,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照上年度所缴失业保险费50%的比例实施返还;二是结合往年政策落实情况,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各类就业创业补贴;三是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四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五是适当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采取分档征收、免征小微企业残保金和暂不提高缴费工资基数等措施。

  四、规范省级统筹后,对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什么影响?

  国家文件要求,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本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实施意见》重申了国家和省的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并提出要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与全国的统一。  

  目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为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及病残津贴。对每个项目的计发标准,国家已明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明确的,省里已制定了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五、规范省级统筹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不会更顺畅?

  我省自2009年起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在省内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制度之间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及合理衔接,并优化转移流程,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2020年,我们结合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进一步明确通过信息归并方式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省内转移时无需转移资金及业务信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六、规范省级统筹后,办理社会保险的业务有什么新变化?

  一直以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体验是我省社保经办机构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实行规范的省级统筹后,将极大提高单位及参保个人的办理便捷度,让老百姓“三不跑”:省内跨区域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改为退休时由待遇领取地集中归并,不用异地跑。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不需来回跑。全省集中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互联网终端和手机终端,推广“掌上办”,不必线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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