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农规〔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我局对2016年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番农(2016)13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州市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5日
广州市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本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社会各类人才投身现代农业,更好地实现我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持续增产,提升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区的战略目标。根据《广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定义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和引领带动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认定管理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对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左右,以本市户籍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为主,外地户口人员在我区承包耕地剩余承包年限不低于3年。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收入来自农业部分达到一定水平。
(二)类型规模标准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源,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有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劳动力。包括专业大户户主、家庭农场主、农家乐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经营管理者、大型渔船船主和船长等。
⑴种植业: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亩以上。
蔬菜:种植面积5亩以上。
果树:种植面积10亩以上。
花卉:种植面积20亩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亩以上。
⑵养殖业:
禽类养殖:禽类年存栏500只以上。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面积20亩以上。
特种养殖:50只(尾)以上。
⑶其他类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经营管理者等。
2.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动植物防疫员、农资经营店销售员等。
4.发展带动型:是指经过专业教育和实训培育,愿意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群体。主要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
第五条 认定机构
由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组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技办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具备第四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期间出勤率85%以上(请假需有书面申请),并通过全部课程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以上标准的申请人向工作地、经营地或农场所在地等的镇(街)农业部门领取《广州市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进行填报,于每季度首月的1至10日内向上述其中一地的村委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广州市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3张。
(二)初审。接受申请的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初审同意的,由村委会统一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所在地镇(街)农业部门;镇(街)农业部门在收到村委递交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审核与认定。在收齐镇(街)农业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后,番禺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进行,审核通过的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四)发证。区农业农村局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领导组认定意见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新型职业农民颁证。
第八条 扶持政策
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及其所在单位将在土地流转、农业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金融信贷、农业农村保险、结对帮扶、名优农产品认定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政策扶持方面优先安排。
第九条 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接受相应的跟踪管理服务。同时,每年进行资格考核。
(二)退出机制。对获得资格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其产业发展成效、带动增收能力、参加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或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