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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14:12: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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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21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225号),涉及本区广州市河马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金汤肥牛小面”,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河马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金汤肥牛小面”(生产日期:2023年5月16日),其中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趣小谗金汤肥牛小面”(108.5克/桶,生产日期2023年5月16日)6箱,每箱6桶,购进价格11.9元/箱,销售价格是19.92元/箱。截至2023年7月7日,上述食品全部销售完毕。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9.52元,违法所得为48.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GC01523000530001)、进货单据、供应商证照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措施。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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