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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永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6:15: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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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广州永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4〕49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法事实

广州永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成一个塑料制品业项目,投产至2024年11月,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不予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永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3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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