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李连长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4〕50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法事实
广州永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成一个塑料制品业项目,投产至2024年11月,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当事人是永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不予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连长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3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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