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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李太英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7:45: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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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李太英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4〕54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正凌精密工业(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凌公司”)于1997年11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官涌村段24号建成一个电子元件制造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现主要从事电子连接器制造。正凌公司于2020年2月改扩建实验室项目并投入使用。正凌公司实验室等改扩建项目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正凌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正凌公司提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正凌精密工业(广东)有限公司2亿个/年电子连接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番)〔2024〕88号),说明其已于2024年9月29日取得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暂未完成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太英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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