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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通告2024年第12期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7:04: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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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该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该机动车未维修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8月22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现依法将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通告。请车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车辆的维修治理并取得排气合格证明,逾期未取得排气合格证明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

序号

车牌号码

车辆

注册地

燃料

车辆类型

超标

项目

检测日期

检测地点

1

粤J28K61

广东江门

柴油

重型货车

烟度

2024/12/2

金山大道

2

渝A2YZ61

重庆市

柴油

重型货车

烟度

2024/12/10

兴业大道

3

粤AJ00C1

广东广州

柴油

重型货车

烟度

2024/12/11

兴业大道

4

粤KS172A

广东茂名

柴油

重型货车

烟度

2024/12/24

西环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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