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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5002号)(广州市坤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09:36: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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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坤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0XE9C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东工业区振业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孙琴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成立,后于2024年12月搬迁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东工业区振业街27号,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并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塑料袋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吹膜机13台、拌料机2台、分切机13台、印刷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LDPE、LLDPE、色母)→吹膜→印刷→切袋→包装;主要原辅材料年用量为:LDPE 560t/a、LLDPE 140t/a、色母0.1t/a、油性油墨1.0t/a、稀释剂0.2t/a。生产过程中产生吹膜及印刷工艺有机废气,已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设施。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其他),属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143号四楼422)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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