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生态环境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莲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4-01 16:44:08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案件名称

广州市莲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5〕4号

违法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正向外排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 (DW001)进行现场采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4年12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 NO 2401030号,显示: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 (DW001)水污染物监测结果:锌为2.5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13743590590H001U)载明的排放限值。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莲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31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