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正在向外排放废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排放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5)第NO 2500011号)(报告日期:2025年1月03日),当事人废水监测结果为[采样点位: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采样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10:38]:排放废水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015876368320001R)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因子为氟化物,监测结果为29mg/L,超标0.4倍。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01015876368320001R)中:“第一册 三、水污染物排放 (二)排放许可限值”中载明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氟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L。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经研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观察期制度”,并于2025年1月26日向当事人发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8001号),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完成整改的报告及废水达标外排检测报告,经我局复查监测,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