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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桂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10 16:19: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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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广州市桂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5〕7号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201建成一个餐饮服务项目,主要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厨房炉头及送风机设备产生噪声。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南厂界外1米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报告(编号:GZH24073700809250147R1)结果显示,当事人南厂界外1米测量值为65.6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标准(标准值60dB(A))限值。当事人存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桂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8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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