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8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201建成一个餐饮服务项目,主要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厨房炉头及送风机设备产生噪声。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南厂界外1米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报告(编号:GZH24073700809250147R1)结果显示,当事人南厂界外1米测量值为65.6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标准(标准值60dB(A))限值。当事人存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