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8 14:29:20
阅读次数:-
案件名称 | 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5〕36号 |
违法依据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立交桥西24号6楼成立,于2012年底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367号二座201、301(原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茶东路段1号B座3楼)建成一个检测实验室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安纳检字(2025)第052603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项目,未按照其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4.2.3.3要求的时间间隔和频次(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开展监测。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1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