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生态环境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8 14:29:2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案件名称

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5〕36号

违法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立交桥西24号6楼成立,于2012年底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367号二座201、301(原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茶东路段1号B座3楼)建成一个检测实验室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安纳检字(2025)第052603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项目,未按照其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4.2.3.3要求的时间间隔和频次(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开展监测。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