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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陈高生)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18 15:05: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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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陈高生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6〕19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广州美丽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彩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美丽彩公司于2024年3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19号A栋5楼之一建成一个数码直喷印花项目,主要从事数码直喷印花裁片加工生产。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四纺织业17中,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类别。美丽彩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当事人是美丽彩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高生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17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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