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陈高生)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18 15: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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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陈高生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9号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广州美丽彩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彩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美丽彩公司于2024年3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19号A栋5楼之一建成一个数码直喷印花项目,主要从事数码直喷印花裁片加工生产。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四纺织业17中,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类别。美丽彩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当事人是美丽彩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高生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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