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轻禾小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19 17:19:38
阅读次数:-
案件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轻禾小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噪声超标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33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轻禾小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中路58号建成一个餐饮服务项目,设双口炉1台、炒锅2口、电饭煲3个、厨房抽风机1台、送风机1台等。厨房抽风机运行时产生机械噪声。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南边界进行噪声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GZH25073701010140136),当事人南边界外1米处噪声值为64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昼间排放限值(60dB(A))。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6〕01001号),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轻禾小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噪声整改的情况说明》称已完成整改,经我局2026年1月30日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工作。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轻禾小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