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美牙牙全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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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美牙牙全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26号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广州美牙牙全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丽江花园丽茵楼2座B19之一建成一个卫生业项目,主要从事口腔检查诊断治疗。设有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YOFO-JIROX-L)1台。该项目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情况,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美牙牙全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0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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