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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黄庆强)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18:02: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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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黄庆强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6〕29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广州市番禺大石英伦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中二路7号建成一个金属制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金属制品业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属于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涉案项目新增铸造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广州市番禺大石英伦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庆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20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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