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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顶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17:55: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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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顶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6〕32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顶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30号楼1101室建成一个化验分析项目,于2023年3月建成并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生物样本理化检测,设理化分析实验室2间、样品室1间、高温室1间、质谱分析室1间,有质谱仪3台、烘箱3台、萃取仪2台、氮吹仪1台、冷冻破碎机1台、离心机3台等实验仪器,主要检测流程:送样→预处理→样品检测→结果记录,检测过程使用乙酸乙酯、乙腈、甲醇、水等作为实验材料,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实验室废物、实验室废液等污染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上述项目类型应为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但当事人上述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5〕01003号),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整改观察期期限至2026年4月13日,经我局审核同意延期。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说明材料称已完成整改。2026年2月9日经我局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顶睿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定代表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23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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