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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信息(杨祖林)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3-27 10:57: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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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杨祖林

决定文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穗环(番)法不罚〔2026〕36号

违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松佳(广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佳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松佳公司于2013年5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27号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主要从事泡沫泵头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47台、拉管机1台、车床2台、铣床3台、磨床2台、火花机3台、破碎机3台、数控车床2台、慢走丝2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PP料、PE料→投料→注塑→冷却溶胶→检验→合格成品(检验不合格→破碎→PP料、PE料);原辅材料:PP、PE等。松佳公司于2021年5月扩建注塑机43台、拉管机1台、铣床2台、火花机2台、破碎机2台、数控车床2台、慢走丝2台,并于2021年11月正式投产。上述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塑料制品业292,其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类别。松佳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取得《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松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泡沫泵头5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番)〔2018〕411号),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广州市松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年产泡沫泵头5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上述扩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当事人是松佳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祖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2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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