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陈鑫鑫)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4-13 15: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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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陈鑫鑫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38号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广东同创科鑫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科鑫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同创科鑫公司于2024年11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腾达东路22号明峰科技园厂房H座第一层106室建成一个实验、研发的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混凝土的性能测试研究。主要生产设备:全自动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1台、全自动压力试验机1台、养护箱3个、电动液压脱模机1台、WDW-50KN万能材料试验机1台、全自动比表面积测定仪1台、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1台、水泥胶砂振实台1个、水泥净浆搅拌机1台、电热鼓风干燥箱1个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辅料预处理→调配浆料→成型、养护→安定性及工作性能检测、抗压检查或抗折检测→重复步骤直至实验成功;主要原辅材料:砂粉、石膏、石灰、渣土、水泥、水等。 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中,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同创科鑫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同创科鑫环保有限公司明峰科技园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番)〔2025〕110号),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当事人是同创科鑫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鑫鑫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3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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