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生态环境领域

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穗环评(番)决定〔2023〕3号,东莞享泰)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17:45:15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当事人:   东莞市享泰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U83DJ43                              

  注册地址/实际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塘厦镇林坪路5号405室/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塘厦镇诸佛岭大道107号413室

  一、 失信行为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我局在对由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的《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年产5820万片软性亲水接触镜及460万瓶护理液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东莞市享泰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 胡玉良,项目编号:6nf62f)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遗漏总汞、总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分析。

  以上事实,有《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年产5820万片软性亲水接触镜及460万瓶护理液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上的电子版申报稿)、技术咨询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穗环评(番)告知〔2023〕7号),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失信记分5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