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除了要按相应的程序外,其租金每年要按一定比例递增。近日,区财政局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公开招租和转让提出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我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从2014年4月起按市场化的方式对国有房产出租和转让实施公开招投标,对规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和转让行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完善该项管理制度,近日,区财政局根据一年多来的运行情况,采取三项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是印发了《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公开招租和转让工作的补充通知》,对一些操作细则予以明确。要求原则上国有房产的租金每年应以一定比例上浮递增;因特殊情况无法对外公开招租的,须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再到区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因特殊情况需5年以上的,须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参照一般市场行为投标人应缴纳竞投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条款。
二是扩大国有房产出租转让信息公示渠道。国有房产出租、转让信息除了在本报等本地区主流媒体上发布外,还在区财政局网站上进行滚动公示,增加信息发布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切实推行“阳光财政”。
三是对招标服务中介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区财政局向各业主单位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各业主单位对承办出租和转让公开招标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就服务素质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各中介机构,督促各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