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抵御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水平,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政府性债务实际情况,区财政局制定了《番禺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预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工作,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番禺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号)、;
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5号)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三、《预案》主要内容
制定《预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区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并主要从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构建区级债务风险防范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确保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依法合规。
四、《预案》管理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