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财〔2015〕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财政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办法传达下属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20日
广州市番禺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财政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债务资金的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债务资金编制的预算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财政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和应用、绩效目标公开等过程。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绩效目标包括总目标和本年度目标。总目标针对跨年度项目而言,是指项目在整个计划期内的总体产出和效果。本年度目标是指项目在本年度所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组织和指导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
(二)组织和指导预算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
(三)组织和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绩效目标应用工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负责部门审核、汇总和报送;
(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部门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本部门的绩效目标;
(三)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绩效目标的实施和完成,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及修改调整等工作,对绩效目标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负责。
(三)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申报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立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进行,具体申报范围由财政部门在布置预算绩效评审和绩效目标审核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绩效目标申报分为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和人大批复预算资金两个阶段:
(一)申请财政预算资金阶段,项目用款单位按要求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项目预算一并向财政部门申报。
(二)人大批复预算资金阶段,项目用款单位对已完成预算绩效评审、但预算安排数不同于预算申报数的项目,需要重新调整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对未纳入预算绩效评审、但达到绩效目标审核金额范围的项目,也需要向财政部门申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申报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标准值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长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与年度的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可能量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在一定期限内能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与绩效目标内容相对应,绩效指标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反映项目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预期投入使用后产生效益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其效果的满意程度,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的指标值依据或参考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及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
(四)当年重点工作安排;
(五)当年预算支出的结构和重点方向;
(六)当年预算资金的预计安排情况等。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要点:
(一)可行及必要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性资金。
(二)规范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相关性审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部门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体现本部门单位职能定位的要求。
(四)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调整、公开及应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把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批复给各相关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批复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第二十一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在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的同时提交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按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
(一)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反映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