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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番禺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03 01:49: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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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财〔2018〕60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8年8月3日

番禺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番禺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编〔2018〕20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益三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召开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会议审批、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年度会议费预算经部门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如会议计划发生变化(如地点、人数等)或经批准召开计划外会议的,所需费用由单位在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自行调整,原则上不增加年度会议费预算。因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确需追加会议费预算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区纪委全会;区人代会、区政协全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换届会议;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要求各镇街以上人大、政协和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民主党派、工商联全体委员会议;经批准召开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经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七条  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批准。其中,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区性会议计划。

三类会议。以部门名义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区性会议计划,其他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单位领导机构有关会议审批后执行。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上述二、三类会议中的全区性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按归口管理原则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办、区政府办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对会议经费资金来源提出意见,再按程序报批,于次年1月10前下达当年度全区性会议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申请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拟召开会议的请示报送区委、区政府审批。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应在明确会议相关事项后立即将召开会议的请示报送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一、二类会议的时间安排、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2天,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参会人员以番禺区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番禺区外召开。

无番禺区外单位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参会代表以番禺区外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返程天数适用于会议费综合定额。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不高于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招待所、礼堂、宾馆、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定点饭店名单和协议价格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严禁在各种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举办无关的会议活动。

第三章  会议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备租用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同意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会期一天以上会议费综合定额(元/.天)

会期一天会议费综合定额(元/人)

会期半天会议费综合定额(元/人)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其他费用

一类会议

760

500

150

110

450

280

60

110

110

110

二类会议

650

400

150

100

390

240

50

100

100

100

三类会议

550

340

130

80

330

180

50

100

100

100

会期一天的会议不安排住宿(可安排午休房)和早、晚餐,会期半天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用餐,路途较远的代表可适当安排用餐,标准按会期一天会议的伙食费标准执行。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费综合定额为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的合计数;需要安排住宿的会议费综合定额为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的合计数。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其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在“会议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会议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六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具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与会议服务单位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会议费预决算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或修订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预算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分析,适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委办、区府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性会议的汇总审核、报批和下达;

(二)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会议预算申报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和下属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第七条规定履行调整审批程序,擅自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规定的,按照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番禺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番财预〔2014〕14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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