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7〕1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穗财预〔2020〕7号)、《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番财函〔2018〕717号)、《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番财〔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0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7〕1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穗财预〔2020〕7号)、《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番财函〔2018〕717号)、《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番财〔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门组织的对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绩效评价包括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及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等。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等,含本级和上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每年财政部门应制定区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对财政支出项目、部门整体、财政政策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结论,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一般采取评级的形式,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
第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预算安排与调整、结果报告与问责等。
第八条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以评价结果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
第九条被评价单位根据结果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条被评价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核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效能,提升整改成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整改情况等,涉及保密事项和工作秘密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一般在每年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总体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部门评价报告、各部门整改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公开。
第十四条公开方式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其他途径为辅。
第十五条预算安排与调整是指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执行、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旨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调整本部门预算资金,安排下属单位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预算安排与调整:
(一)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并在安排预算时可参考予以优先保障:
1.对于经常性项目,在安排预算部门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2.对于跨年度项目,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充分保障。
3.对于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部门的其他同类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在安排预算时可参考予以继续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额度。
(三)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除中央、省、市、区有明确规定必须予以保障的项目外,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参考以下方式,从严从紧安排:
1.对于经常性项目,原则上不增加下年度项目预算。
2.对于跨年度项目,安排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时,要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后再安排。
3.对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部门新增同类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的前期论证、资金测算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项目,除中央、省、市、区有明确规定必须予以保障的项目外,其他应参考以下方式安排下年度预算:
1.对于经常性项目,原则上调减或撤销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2.对于跨年度项目,整改期间暂缓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安排,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再视具体情况安排。
3.对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对下一年度新增同类项目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的,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制定具体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逐步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尤其是部门整体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预算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除确保中央、省、市、区重大政策项目和保障民生项目实施之外,应对部门预算的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结果报告与问责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府及上级财政等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以便于加强问责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列入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方案的绩效自评项目,预算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绩效评价自评结果,逾期不报送的,财政部门可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将本年区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被评价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在区人大审议后,将绩效评价结果抄报市财政局;涉及到镇的,抄送相关镇政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其评价结果按“差”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绩效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及其责任人,按照《广州市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财经问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实施绩效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交财政监督、审计、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镇应制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建立区、镇(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联动机制,将有关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管理方式等贯穿落实到各镇(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