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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接待办关于印发番禺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4-08-08 06:57: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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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接办〔2014〕31号

各镇、街,区直局以上单位:

《番禺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意见》已经区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番禺区接待办

2014年8月8日

番禺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结合番禺地区实际,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提高接待水平,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树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二、分工管理

接待工作实行各部门对口负责制度,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把接待工作做好。

(一)区委、区政府接待办(以下简称区接待办)负责区委、区政府接待工作,工作范围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中央军委的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领导同志)在番禺的接待。

2.中央国家各部、委、办副部长以上领导在番禺视察工作的接待。

3.省、市党政领导、地级市以上党政领导在番禺考察的接待。

4.负责区委、区政府特邀的部分港、澳知名人士的接待。

5.大型中外企业(副部级以上国企)主要负责人在番禺考察的接待。

6.参与区委、区政府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接待。

7.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二)区直局以上单位的上级机关和往来宾客,由区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三)上级机关来我区召开的各种业务会议、专业检查团(组)和外地对口业务单位来我区参观考察或洽谈业务的,一律对口负责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三、审批程序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副部长以上领导,由区委办公室领导牵头,召开准备工作会议,区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报区主要领导和拟参加接待任务的区领导审批。

(二)地级市以上党政领导,港、澳知名人士,大型中外企业(副部级以上国企)主要负责人,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统一由区接待办根据客人的要求和领导的意见,制订接待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

(三)上级机关来我区召开的各种会议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接待的,应提前报请区接待办,由区接待办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方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负责接待。

(四)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凡由区接待办制订的接待方案均报送一份区委办备查,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备。

四、操作办法

(一)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1.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国家各部、委、办副部长以上领导,上级省、市党政领导,港、澳知名人士,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接待由区接待办安排住宿。

2.区委、区政府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由大会统一安排。

3.地级市以上党、政领导及其他接待住宿费用自理,区接待办协助客人订房、办理入住手续。

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

(二)工作餐安排。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单位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

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以番禺本地家常菜及通用食品为主;科学安排饭菜数量,达到一定接待规模,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三)酒、水安排。

严格控制用餐酒水,原则上工作午餐不提供饮用酒;酒水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做好领用登记和核销手续。

(四)接待用车的安排。

公务接待原则上区接待办不安排车辆,客人参观用车应由客人自行解决。如客人确有需要用车,可由区接待办协助联系租车,费用由客人自理。

(五)其他。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费用管理

由区接待办制定方案的接待,费用由区接待办负责。其他一律由相关部门支付接待费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大型会议、庆典活动的费用应专项请款列支,不得占用接待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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