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番禺区人民政府公报 > 2021年 > 2021年第3期 > 区政府办文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指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06 18:03:22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番府办〔2021〕3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指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番禺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更好地发展我区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指引。

  第二条  集体办幼儿园属于公办性质,是指土地(物业)权属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村委会或股份社、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所有,或上述单位、组织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并且举办者登记为教育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或群团组织、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村委会或股份社等,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要求

  第三条  集体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发展,落实对集体办幼儿园的设置管理和布局调整。区教育局是集体办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履行发展文化教育公益事业的职责,鼓励其提供合适场地用于举办农村集体办幼儿园,保障本村适龄幼儿入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及以上的行政村至少举办1所村集体办幼儿园。

  第五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禁各类集体办幼儿园出售、承包(出租)或转变办园类型。按照《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用于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涉及教育用途的,应当书面征询教育部门意见。尚无集体办幼儿园的村,集体资产用于举办幼儿园的引导优先发展公办幼儿园。已承包(出租)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的村集体民办幼儿园,承包(出租)合同期满后,由教育部门协同镇(街)回收转制为公办幼儿园。

  第六条  推动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将集体办幼儿园作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积极实施“村园镇(街)办”“村镇(街)合办”,推进各镇(街)以中心幼儿园为总园、辖区村集体办幼儿园为分园组建集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七条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4号)要求,集体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优先招收幼儿园服务范围内3-6周岁户籍适龄幼儿入园。招生计划和方案流程抄报至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及区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集体办幼儿园应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和省、市有关幼儿园师资配备的规定合理配置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员、保安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规定,园长的考核由举办者会同属地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向区教育局备案;教职工的选聘、考核等由园长负责。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和区教育局给予监督指导,并统一实行幼儿园教职工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管理。

  第九条  集体办幼儿园要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幼儿园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和年度检查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专家选拔、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集体办幼儿园要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开展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建设,把幼儿园课程游戏化作为提升质量的重要途径,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一条  集体办幼儿园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治安防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园舍建筑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并消除。

  第三章 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广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广州市番禺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奖补实施方案》《广州市番禺区幼儿园教职工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对集体办幼儿园给予生均经费财政拨款补助,对有关建设发展项目实行专项经费扶持,对教职工发放生活津贴、从教津贴和社保补贴等。

  第十三条  各镇(街)要履行属地责任,加大对辖区内集体办幼儿园的经费支持和奖励力度,建立完善财政资助标准、拨款办法和奖补机制,保障集体办幼儿园正常运作并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四条  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参照区内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集体办幼儿园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为保教费收入,同时按省、市、区及镇(街)有关政策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集体办幼儿园的各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玩具购置、维修;安全和卫生设施的购置、维护及园舍修缮;教职工培训;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教职工生活津贴、社保和从教津贴等支出。

  第十六条  集体办幼儿园需独立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人员和公用类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幼儿园银行账户(设备和工程类财政补助由教育指导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对口管理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实行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收支分类、分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集体办幼儿园必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严禁与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并账并户。经费收支和账目管理可以由幼儿园独立运作,由教育部门或举办方实行一年一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也可以将幼儿园账目纳入集团总园(镇(街)中心幼儿园)或镇(街)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办幼儿园要坚持节约办园原则,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的经费资金、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健全、整理、保存会计账册资料,接受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集体办幼儿园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上年度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参照区内公办幼儿园非编制人员标准逐步提升。集体办幼儿园应为每位教职工开办银行实名制工资卡,按规定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鼓励集体办幼儿园教师积极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教研活动和名园长、名教师培育等培训。

  第二十条  集体办幼儿园园长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经费申报、收入、使用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