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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番财采函【2025】9号)

来源:番禺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5:30: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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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57799G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的“小谷围街2023年环境秩序精细化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YCC2312011103、采购时间:2023年2月16日)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评审因素“服务便捷性”设置“据供应商的服务点到采购人所在地的最短时间进行评审:(1)服务点到采购人所在地的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得10分;(2)30分钟<服务点到采购人所在地的时间≤60分钟,得5分;(3)服务点到采购人所在地的时间>60分钟,得2.5分”的评审标准。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小谷围街道办事处2023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及其被查单位意见、相关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等在案佐证。

  上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八条,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八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程度属于较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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