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Z2024-5339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警务保障室办公设备租赁、维修及耗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州市维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罗家村段8号之7友谊楼二梯406
被投诉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安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安禺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东路51号115房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12月2日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警务保障室办公设备租赁、维修及耗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4-5339,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安禺公司报价明细附件的全部产品同一货物名称和规格型号对应两个不同价格、不同品牌、不同生产厂家,未对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2.安禺公司报价明细附件的规格型号与提交的环保证书、检测报告的规格型号不一致。3.安禺公司存在其他第三方品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行为。4.安禺公司可能存在惠普M254dw彩色激光打印机、兄弟HL-5590dn黑白激光打印机未提供节能产品证书。5.代理机构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未对我司提供的节能产品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6.安禺公司报价明细附件只提供原厂品牌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人只能采购原厂品牌对应产品的规格型号,无法采购第三方品牌对应产品的规格型号,属于给采购人附加不能接受的条件。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依法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6以及4中关于安禺公司未对相关产品提供节能证书而投标无效的问题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中关于应对投诉人提供节能产品认证的激光打印机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以及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问题以及投诉事项5在受理后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7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