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政府采购领域信息 > 采购监督处理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番财采函〔2020〕35号)

来源:番禺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17:18:54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19〕244号)有关规定,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对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中涉及你单位的“洛浦街农村道路维修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CG2018CS0723)”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广州市财政局规定的工作程序中关于“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区域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移交采购人对应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要求,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将检查中发现的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问题移交本机关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竞争性磋商文件P21《商务评估表》第3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15-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横向对比:0-8分”的评分细则、P22《技术评分表》第一项“1.现场作业管理方案及措施1-2分;2.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及措施1-2分;3.现场文明作业施工方案及措施1-2分;4.作业工期保证方案及措施1-2分;5.施工现场的残土清运1-2分;6.现场工作有员操作规范1-2分”的评分标准存在区间分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