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Z2022ZFCG45
二、项目名称:番禺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智宸天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D-3楼408室
被投诉人1: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1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交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康宁西路1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的“详细评审”部分中要求“技术部分:技术响应情况:对《采购需求》中设备清单及要求带‘▲’号的技术指标响应,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本项分为止。(带‘▲’号的所投设备需提供技术参数确认函及相关检测报告加盖公章作为响应依据;非投标人自主生产的需同时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不提供不得分。)”该条款明确规定响应技术设备参数及性能、质量及证明材料等指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中第三项评审程序第3点详细评审:技术部分:设备的选型:投标人所投的石英称重传感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检测器、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均属于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得8分,少一项扣2分,扣完本项分为止。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不提供不得分。”该条款明确规定响应技术设备参数及性能、质量等指标且规定技术设备“属于同一生产厂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终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也可向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