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凯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D00PUL1R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东福二街8号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丁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州凯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凯风电容器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正西街二横路3号(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东福二街8号1栋101房)建设生产电容器的项目,于2020年8月21日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凯风电容器有限公司年产电容器24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番)环管影[2020]588号),并于2021年1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因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东福二街8号1栋101房成立,并于2024年2月新增电容型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电容型锂离子电池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真空搅拌机9台、粘度测试仪2台、涂布机(自带箔箱)4台、辊压机3台、裁切机4台、钉卷机11台、全自动卷绕机11台、全自动入壳机11台、全自动生产线7条(包含注液、套胶粒、封口、清洗、套管、剪脚工序)、烤箱17台、注液机1台、套胶粒机7台、封口机9台、套管机6台、剪脚机3台、活化房1个、清洗槽1个、纯水机1台、空压机1台等。生产工艺流程:正极配料、负极配料→粘度测试→正极过筛、负极过筛→涂布烘干→辊压→裁切→卷烧→短路测试→入壳→烘烤→注液/含浸→套胶粒→封口→清洗→套管或剪脚→活化→后续工艺发外加工→成品。主要原辅材料:钛酸锂、锰酸锂、三元、石墨、电解液、NMP、胶粒、隔膜、铝壳、铜箔、铝箔、导针、套管、清洗剂、PVDF、钴酸锂、炭黑、纳米碳管CNTs、水性粘结剂、纯水、95%酒精等。生产过程产生正极涂布烘干有机废气、电解液废气,已配套冷凝回收装置+二级水喷淋塔(配有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设施。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7项电池制造(其他),属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新增的电容型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143号四楼422)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