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宏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96944818Q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段
负责人:尤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环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6月1日,我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油气泄露浓度进行采样监测,据7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GJGK202305Q0089a)显示当事人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检测口泄漏浓度值为5314.9 µmol/mol,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排放限值(小于等于500μmol/mo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记录表、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9月15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