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中粤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G0E9W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东盛路21号之一二座101
法定代表人:李满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 2018 年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东盛路21号之一二座101建成一个处理餐厨废弃物的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机械噪声、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餐厨废弃物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辆及地面清洗废水、洗桶废水等)、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及集水池产生恶臭气体、一般固体废物(餐厨废弃物筛分杂质、储水池产生的沉渣、废弃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器、废 UV 灯管) 等。其中机械噪声通过布局噪声源、采用低噪型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与生产废水一并排入自建储水池收集后,与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收运处置;恶臭气体未配套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6项中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2月8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